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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年04月04日 15:29  点击:[]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0〕8号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校办产业规划化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一月八日

河南大学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校校办产业改革与发展步伐,规范校办产业管理,促进校办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公司法》和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的相关政策为依据,以理顺产权关系和创新管理体制为核心,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企业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效规避产业经营风险,强化校办产业的学科依托,提升企业科技含量,使其成为技术创新、成果孵化、转化和学生实践的重要基地,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调发展。

第二条  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原则是:以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坚持改革、发展与稳定并重,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在国家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兼顾学校、企业、职工的利益,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重组、股权设置、人员安置等方面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我校企业的改组、改制。

三条  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是:
   (一)明晰校办企业产权,规范校企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建立有效顺畅的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营运体系。

(二)建立学校与校办企业之间的“防火墙”,有效规避学校的经营风险,使校办企业真正成为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市场主体。

(三)建立和完善学校对校办产业的投入撤出机制,进一步拓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渠道,使学校教学、科研与产业走上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健康发展之路。

第四条  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的组织保障。学校成立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学校企业改革方案,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规范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校产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产办,办公室主任由校产办主任兼任,负责落实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

第五条  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有:
   (一)成立河南大学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并完善由河南大学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控股及参股企业组成的三级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依法组建并运行河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拨资产经营公司。按照资产属性,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账、分开管理制度。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学校对投入到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责是:经营、监督和管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的义务;参与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企业管理者;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河大文化教育特色和学科资源优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

(三)对全资企业进行改制并在改制后建立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代表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运营管理。

第六条  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的基本意见。学校相关企业改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企业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形式有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学校投资撤出或整体资产出售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产业规范化建设

1.建立新型校办产业管理体制

(1)改革我校以事业法人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建立以资产为纽带、以产权关系为核心的国有经营性资产责任主体,明确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风险。

(2)进一步强化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建立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类核算、分开管理的制度,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依法运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统一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

(4)资产经营公司应保证独立性,学校除了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干预所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学校及其职能部门不以任何形式影响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资产经营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学校,学校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资产经营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5)学校对资产公司、资产公司对所投资企业要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及奖励办法。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符合我校产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中学校相关人员的责任。

2.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1)全面推进校属企业改制工作,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社会化进程,使其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我校院、处等下属单位创办的企业一律划归校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对效益低下、长期亏损无投资回报的企业坚决予以撤并或退出。

(3)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由学校有关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组具体负责,统一聘请具有规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中介机构出具的各项报告初稿须经学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3.严格规范我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行为

(1)学校向科技企业投入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及转让科技企业股权,均应通过资产经营公司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等手续。转让科技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需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

(2)我校下属的院、处等单位一律不得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已经注册的公司应划归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学校以其拥有的专利、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应处理好院、处等的利益关系,通过资产经营公司进行规范投资。

(3)规范校名冠用权。除资产经营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现有各校办企业以及改制以后形成的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冠用河南大学名称。对与我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挂名企业以及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坚决予以清理。

(二)科研成果转化

1.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要加强产业管理干部队伍、经营管理队伍和科技企业人才的建设与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科技企业也可以从学校聘用人员,所聘用人员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其职务级别、工资津贴、提拔任用、职称评聘等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的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2.鼓励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参与创办科技企业。正确处理学校、技术完成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对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企业的,给予技术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员所占股权20%以上的奖励,一般不超过50%。鼓励科技企业职工、主要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入股。

3.资产经营公司接受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工作的授权,进一步促进产学研工作,为科技创新和学校科研水平的提高作出应有贡献。

4.我校各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应积极接纳研究生到企业实习,使科技企业不仅成为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基地,同时成为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实践基地。

(三)劳动人事

1.改制过程中,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稳妥处理学校企业的人事关系,改制中富余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逐步消化,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校内分流、提前离岗等方式进行稳妥安置,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2.制定相关的人事政策,解决校办产业系统人员的后顾之忧。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选择、双向流动。事业编制人员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仍保留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和待遇。

(四)全资企业改制

1.全资企业改制程序:
   (1)成立企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2)清产核资、审计、评估;
   (3)制定改制方案,经审核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4)报学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5)评估报告备案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产权交易;
   (7)工商、税务登记、变更。
   2.校办企业改制中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企业的改组、改制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种审批手续,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学校聘请法律及经济顾问,对企业的改制方案予以审查,并出具法律或经济意见书。
    4.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延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5.企业改制方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之前,须报学校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七条  本意见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意见由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校办产业  建设  意见

主办:校产办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0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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