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性用房租赁管理,规范招租行为,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相关资产增值增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河南大学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大学授权河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经营性用房招租管理行为。
第二条 经营性用房招租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公开招租、收入上缴”的原则。
第三条 经营性用房招租实行“委托管理、三权分离(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的管理模式。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所有权,公司所辖资产经营部行使具体管理权,承租(借)方按照合同约定拥有承租经营权。
第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经营性用房由公司资产经营部履行招租管理职责。
第五条 除受托管理部门外,资产经营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使用的房屋进行出租出借活动。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是代表学校出租出借房屋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经营性用房招租管理制度,规范招租规则和流程;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三)对租赁合同进行规范管理,并履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
(四)按规定向河南大学国有资产办公室报备报批房屋出租事项,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资产经营部主要职责:
(一)对所管理的经营性用房进行业态规划,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二)按审批后的业态规划,聘请中介机构对出租出借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当期出租基价。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
(三)制定公开招租办法,经河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性用房进行公开招租,招租价格不得低于“出租基价”; 竞租人可为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竞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能够良好履行合同,无不良信
用记录;
2、 能够严格遵守学校和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规定,爱护
所租房屋。
(四)与承租(借)方签订《河南大学出租出借房屋合同》;租赁招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年;合同每年一签。
(五)合同内容要合法、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充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其中“不允许承租方转租”为必备条款;
(六)合同签订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副本等相关资料报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和财务备案;
(七)出租房屋收入应按合同约定期限上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相关资料报财务科及时入账;
(八)出租房屋的水、电等费用,由河南大学归口管理部门收缴;该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担和负责。
(九)按照资产经营公司规定,完成出租出借房屋的报批报备工作;
(十)对承租(借)方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出租出借房屋安全。
第八条 因保障性、公益性及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出租基价”招租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经营性用房应以公开招标形式重新对外招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租期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第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是出租出借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出租出借房屋的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出租出借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与教职工生活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对违规出租出借和使用房屋的,公司无条件收回房屋,没收未到期已缴房租,同时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处分条例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或纠纷的,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合同签订部门负责及时、妥善解决。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依据本办法制定招租实施细则,加强对出租出借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日